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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总公司用工管理办法(暂行)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7-22 00:00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后勤服务总公司的员工管理,规范用工程序,合理有效地使用劳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后勤服务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用工应本着“控制数量、降低成本、择优招用、加强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使用工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总公司编制外人员。在编员工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相关制度。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和解除

第四条 非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的签订、续订

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招用的非劳务派遣员工一律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的期限根据实际岗位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合同期满后,各部门根据后勤服务总公司的要求和本部门的用工需求,综合用工人员能力、工作业绩等决定是否续签。

第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的签订、续订

服务期满后,根据使用部门考核结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下一聘期需使用的人员数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共同选择续聘人员,相关手续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合同自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的;

(二)用工人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合同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声誉造成影响的,一次性辞退;

(三)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一次性辞退;

(四)违反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轻微违反公司及部门相关制度,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第三次辞退;

(六)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七) 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调整后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员工的招聘

第九条 招聘条件

(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品行端正。

(二)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及必要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符合所从事岗位任职要求的。

(四)应聘人员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

(五)初中毕业及取得相关技术证书。

(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部门在招用员工时,部门及推荐人均有义务对录取人员进行详细考核,并有详实的考核记录,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坚决不得录用,否则部门及推荐人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一)各部门根据实际用工需求量,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申请中要明确工作任务、工作量、工作时间、人员短缺情况和需要用工的条件和数量,并核算年度用工所需工资(含季节性用工)。并填写《用人申请表》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用工申请核实审查确实符合实际情况后,报公司领导审批,批复后方可进行招工。

(三)员工招聘后,各部门要组织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经过面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拟录用的应聘者,必须到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四)应聘员工应认真填写并缴验下列文件

1.应聘人员登记表交质监部和部门各一份存档。

2.个人简历、学历及职称证明。

3.近期1寸免冠彩照5张。

4.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

5.婚育证明。

6.体检表。

(五)用工部门根据应聘员工提供的信息资料,严格核实,确认无误后,部门需持面试合格单,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新员工《录取通知单》,在新员工交付有关证明文件后,需填写《员工履历表》,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新员工建立个人档案。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录用

1、经查实被录用人所提供资料虚假者。

2、经健康检查,证实患有传染病、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类疾病及其他较为严重性疾病。

3、有其他劣迹者。

(六)应聘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各部门要做好试用期的考核工作,认真填写《试用期人员考察表》,如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应聘者本人提出终止考察,则双方终止试用。

(七)用人部门对试用期内员工的表现进行考核鉴定,考核主要从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思想品质等四个方面进行。

(八)试用期内,因表现不佳或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发现隐瞒严重疾病及其他重要情况的予以辞退。

(九)试用期工资正常发放,期满后,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正式签订合同。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辞退或延长试用期。

第六章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试用期薪资

新员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对于重要岗位的员工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此期间工资应为基本工资,不享受岗位工资及其它薪酬待遇。如因后勤服务总公司特别引进人才,则不适用试用期间薪酬管理。

第十三条 月工资结算

员工工资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岗位类别及工作量核定,经后勤服务总公司审批后执行,实行日工资月计发。工资计算为21个工作日,如考勤未满者,各部门应及时上报该员工月考勤情况记录,以日计算该员工的实际工资支付标准(即:各项工资总额/21个工作日计算)。因后勤工作特点,对于周六、日需正常工作的岗位,则通过寒暑假补休方式解决。加、值班另行计算。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于每月20日将部门领导签字的临时工工资表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制作工资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合格发放工资。工资的发放,采用银行卡的形式。

第十五条 寒暑假工资放发管理

寒、暑假期间外聘人员工资执行基本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如该期间完成工作量与平日相同,则按正常月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薪酬调整

如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该方案仅对不足最低工资标准人员进行必要调整,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人员不做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做微调。聘用的已领退休人员工资实行固定工资制,最低工资标准不做调整。

第十七条 应聘员工中途辞职或被部门辞退,使用部门应于当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注销档案关系,并将相关离职手续证明报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进行工资结算,试用不满3日者不计发工资。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员工保险的缴纳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为其缴纳交纳“五险”。管理岗位统一选聘、录用、考核,并参与部门绩效工资的分配。外聘专业技术(技能)岗位,由公司和各使用部门统一确定编制职数,员工的使用权与管理权重心下放,该部分人员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五险”。

第十九条 非劳务派遣人员的保险

非派遣制人员泛指不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用工管理范畴。其使用权由用工部门自行控制,但必须按照要求办理劳务用工手续。同时,为降低风险,公司将为该部分人员统一办理雇主责任险,以减少用工风险。此用工系劳务用工,与公司直接签订劳务协议,不为其交纳“五险”。

因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公司鼓励人事代理人员将关系转至劳务派遣公司,享受“五险”;同时尊重个人意见,保持现有方式。

5、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1)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2)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协议)约定的扣除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后勤管理处(总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产假。

第二十一条 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哺乳时间为每天两次,每次0.5小时。

第二十二条 妇女妊娠期间出现的身体不适需要休息,按病假处理;原则上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公司给予一定期限的休息调整期;如长期需调养,无法正常工作的,公司不能为其保留工作岗位,待假期结束后,另行安排工作,休假期间相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其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为合同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详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用工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不得拖延发放和克扣、截留、挪用员工工资。不得虚报出勤多领或冒领工资,发现或经举报查实一次,除对部门领导处以工资额10倍罚款、扣除当事人当月工资,并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直至停职。

第二十八条 用工部门要设专人(专职或兼职)进行工资核算,对用工人员严格考勤,做到一日一考,质监部将对此进行抽查,发现无考勤记录,不计发工资;考勤记录不真实,多出天数,将核算出工资数额,对当事人处以两倍的罚款,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将加强用工管理,各部门不得擅自招用或超计划招用员工。对于严重违纪的非劳务派遣员工,应立即辞退,不得继续留用。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用工的部门自行承担,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季节性用工(指为完成单一项目工作或突击性任务而雇佣的临时工),由用人部门向质监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招用,待任务完成后按日计算,每月发放。季节性工不办理上述手续,不计入部门年临时工计划表。

第九章员工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日常管理

(一)员工的日常管理由用工部门负责。

(二)新员工要接受部门的岗前培训,系统、全面、正确的了解、认知和掌 握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公司和部门的重要管理制度,以保证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员工入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如岗位、职位变动,需重新上岗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不履行岗位职责如造成责任事故或损坏公物的,按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

(四)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经学院卫生所或其他区级以上医院诊断,凭医生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3天内不扣发工资,4天以上按日计扣薪。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停发工资;确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给予辞退处理。

(五)事假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半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请事假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请假期间的工资折合成日工资扣除。

(六)凡无故超假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均作旷工处理。第一次旷工每天扣100元,给予通报批评;超过二天(含二天)加倍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三天(含三天)扣发当月工资,予以辞退。如第二次旷工累计三天,扣发当月工资,予以辞退。

(七)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管理。管理细则由用工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用工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政治或业务学习,必要时可组织进行适当的短期岗位培训。

(八)用工部门每学期对所使用的员工进行综合鉴定,个人以书面形式对自身思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存档。在使用非劳务派遣员工期间,发生处罚与奖励情况,均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用工部门如因工作变化,需在合同期内辞退非劳务派遣员工的,由用工部门报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结算工资,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部门私自解聘非劳务派遣人员,造成经济纠纷的,部门责任人承担所有经济赔偿金,并罚款1000元。

(十)未经公司批准,私自用工的部门,由该部门的负责人承担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任,对该名使用人员不计发工资。

(十一)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部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十二)外聘大学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为准),不再享受外聘大学生相关福利待遇。如继续聘用,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用工的实际情况、本人日常工作表现,酌情处理.可由各部门拿出使用意见,报公司质监部,按公司聘用临时员工工作程序办理入职、进行管理。对于有特殊贡献的外聘大学生,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聘用方式及薪酬标准。

(十三)聘用已退休的原在编员工,需由使用部门将聘用意见报质监部,经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按聘用退休人员政策进行管理,并履行入职相关手续。

第十章 员工离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员工,无论任何原因离职,均需办理离职手续,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 离职区分

(一)员工个人原因辞职

1.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并报本部门领导审批。

2. 员工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3. 试用期员工离职申请应于3日前提出。

(二)公司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需裁员者。

(三)开除: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其他对公司有破坏行为、及违反法律、法规者。

(四)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自动脱离其工作岗位者。

第三十四条 离职手续的办理

(一)工作移交

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质资料移交至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交际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二)事务移交

1.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的物品的移交,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2.领用的办公用品移交。

3.办公钥匙的移交。

4.各类工具(如维修工具、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的移交。

(三)款项移交

1.经手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

以上各项交接均有交接人、经办人签字确认,并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完成交接。

(四)辞职员工结算工资或其他需扣款项目。

(五)移交手续办理后,离职员工需到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离职手续,领取《解除劳务协议通知书》,并在《解除劳务协议登记表》上签字后,正式离职。

第十一章 兼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非经常性设立的临时职位,如清洁工、服务员、绿化工等;

(二)从事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固定性职位。

第三十四条 聘用方法

(一)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须聘用兼职(临聘)人员时,应清晰、完整地填写《兼职人员聘用申请表》,注明工作内容、聘用时间、聘用人数等呈部门分管副总核准、总经理审批后,送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招聘备案。

(二)兼职(临聘)人员的招聘方式包括公司内部员工、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招聘及社会招聘等。

(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聘信息后,所有兼职(临聘)人员须如实填写《兼职人员资料登记表》,并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考察通过后方能到职。

第三十五条 聘用限制

(一) 经管财物、采购、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岗位不得聘用兼职(临聘)人员。

(二)同一工作性质的岗位不可重复设置。

(三)兼职人员必须保质保量完成主岗工作,以与兼职工作不发生冲突为原则。

(四)管理类工作岗位不许跨部门兼职。

(五)兼职(临聘)人员不享受兼职岗位的任何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薪酬

兼职(临聘)人员分两种情况计算薪酬:

(一)计时工资制:兼职(临聘)人员工资标准以不高于50元/日为限,一日以八小时计。国家公休假(劳动节、国庆节、元旦及春节)期间工资按80元/日计;

(二)固定月工资制:临聘人员工资标准以固定月工资确定,工作时间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最高不可超过同类岗位工资总额的50%。

第三十七条 岗前培训

兼职(临聘)人员上岗前,应由人力资源部和所在部门主管安排进行相应岗前公司背景、制度和技能培训,在明确岗位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八条 管理

兼职(临聘)人员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认真负责,主动配合各部门做好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终止聘用

出现以下情况者,公司即与其终止聘用:

(一)不能胜任工作;

(二)工作期满或聘用部门认为应给予终止聘用的。

第十二章 超龄人员管理、使用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用工安全,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凡是从事公司特殊岗位(有资质要求的)的专业技术人员、重体力人员、长时间操作人员超过60周岁必须作辞退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不从事重体力,不爬高,工作强度、危险系数相对比较低的工作岗位可以考虑使用超龄人员,但超龄人员不得超过本部门用工总数的30%。用工的最高上限不得超于65岁周岁。

第四十二条 聘用的超龄人员体检的各项指标都应在正常范围之内,且每年组织超龄人员体检2次。对于超龄人员的使用实行日常健康监测制,即每月对超龄人员进行一次血压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监察部。

第四十三条 以上要求望各部门严格执行,如发现违规用工每人次扣除人力资源管理项相应分值。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辽东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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