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

校友会章程

辽宁省辽东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辽东学院校友会,英文名 Liaoning Province Liaodo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缩写 LNLDUA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省内辽东学院的校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传承辽东学院“知行并重、致用为本”的教育理念和“明德笃学、践履惟新”的校训精神,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合作,形成“母校为我、我为母校”的共同为社会服务的工作局面,提升母校的社会影响力,为促进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即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 丹东 振安 区临江街116号7栋216室。邮政编码为:118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加强政策宣贯。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弘扬辽东学院优良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遵法守法、辛勤耕耘、奋发图强,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联络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指导和推动校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二)搭建交流平台。建立校友信息数据库,搜集、整理校友信息,开展面向校友和社会的教育培训、科研合作、文化交流、信息咨询及校友联谊,为校友服务,促进母校发展。

(三)加强信息宣传。加强校友文化建设,编辑出版有关校友资料,建设校友网站平台,宣传校友和母校业绩,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四)开展交流合作。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关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提升、科学研究、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合作;协助母校拓展学校办学资源,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建议。

(五)加强内部建设。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加强党的工作,开展党的活动。

(六)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

(七)助力学校发展。组织相关有利于母校发展、校友事业发展并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加入本会:

1.在辽东学院各历史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2.在校的教职员工;

3.辽东学院各个历史时期授予的名誉校友,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选举和罢免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其中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监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监事会制度,设立监事或组建监事会。

本会监事有权列席本会所有会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负责人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捐赠;

()政府资助;

()学校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建立本会的人事管理制度。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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