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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服务总公司员工违纪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7-22 00:00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1.为强化后勤员工队伍的服务意识,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2.引导员工遵章守纪,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

3.加强公司制度文化建设,建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后勤管理体系框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服务总公司各类员工(如在编人员的处理与学校人事处的有关管理规定不一致时,则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制定依据

本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辽东学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后勤公司相关制度为规范基础,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政策

第一条 管理原则

1.违规必究原则:即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文化理念的行为,予以规范管理。

2.初次违纪、偶有违纪者从轻,经常违纪、屡教不改、影响极大者从重。

3.即时性原则:即及时处理违纪行为。

4.实事求是原则:即处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文化理念的行为要有事实依据。

5.岗位变动违纪处理原则:员工违纪处理期间或未履行完违纪管理前,在公司范围内调动时,不因调动影响违纪管理办法的执行。

6.准予申诉原则:即员工对违纪管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组织复议。

第二条 员工违纪行为相关定义及处理办法:

1. 员工违纪从程度上分为轻微违纪行为、较重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

2. 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有“批评教育”、 “通报批评”、“停职反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20-2000元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

(1)“批评教育”指:针对员工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通过口头的方式提醒员工注意、提示员工不要再犯。

(2)“通报批评”指:以公开书面告诫的形式,教育违纪员工,同时教育他人。

(3)“停职反省”指:针对员工违纪行为,已不适宜正常履行岗位职责,需要暂停履职,视违纪员工在停职期间的反省表现,再做进一步处理。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指:即员工违纪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将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 员工违纪行为的程度与处理办法的关系:

(1)轻微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是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较重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是给予“停职”的处理;视情况可给予降职、降级和降薪的处理,如果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员工给予赔偿。

①停职人员,停职反省期间交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②停职期间发放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水平;

③停职期间最长为三个月,如须追加停职时间的则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④停职期间仍须纳入考勤管理(根据实际违纪情况裁定); (3)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是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如果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员工给予赔偿。

第三条 其它规定

1.试用期内,员工有任何违纪行为,则考核结果不得为“调薪”或“转正”。

2.同一年度内,员工有任何违纪行为,则年终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取消参与公司年度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参评资格。

第三章 员工日常行为管理细则

第一条 员工日常违纪行为应参照《后勤公司员工手册》、《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所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章 其它违纪行为

第一条 以下行为发生将给予批评教育

1.第三章第一条中所列的属于"批评教育"的违纪行为;

2.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属于"批评教育"的情形。

第二条 以下行为发生将给予通报批评

1.不听从主管合理指挥者;

2.不遵守考勤规定,缺少考勤记录;

3.当月旷工1天以内(含1天)者;

4.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5.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

6.办公时间私自外出,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

7.不能很好地与同事协作或合作共事,被投诉并经公司核实属实的;

8.提交虚假病事假条者;

9.服务过程中有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情节轻微者;

10.对工作出现失误或其它员工的过失行为隐情不报,情节轻微者;

1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者;

12.值班人员未按规定执勤者;

13.部门负责人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举报者;

14.投机取巧隐瞒蒙蔽牟取利益者;

15.当月迟到4次以上(含4次)或每早退4次的;

16.因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者;

17.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属于“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三条 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形象,公司将对员工做停职反省处理。

1.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行为,给公司造成极恶劣的影响;

2.故意损坏公司财物,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

3.私自扣留公司文件,影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4.丧失诚信,在工作中缺乏诚实守信,给公司或部门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5.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的行为;

6.一年内出现两次通报批评。

第四条 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向公司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或个人资料;

2.员工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教、行政拘留和被行政审查的;

3.员工有黄、赌、毒行为;

4.员工在同事之间、公众场合或以公司名义参与的活动场合,发表有损企业形象的负面言论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损失的;

6.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7.报销各种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弄虚作假者;

8.泄露公司内的机密文件资料;

9.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回扣或好处费的;

10.因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10,000元)者;

11.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工作程序,造成负面影响者;

12.与服务对象发生肢体冲突,给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13.员工的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4.被依法拘留、劳教、判刑者;

15.停职反省后,仍无悔改之意者;

16.谩骂、恐吓、威胁、侮辱或恶意攻击同事或上级的;

17.打架、寻衅滋事者;

18.消极怠工、故意拖延工期的;

19.发表损害公司声誉的言论者;

20.严重损坏公司或同事财物的;

21.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22.故意撕毁公文者;

23.伪造工作记录者;

24.违反财经纪律者;

25.盗用印章或未经核准擅自使用印章者;

26.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对主管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者;

27.在公司内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28.聚众闹事、打架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29.订立劳动合同使用虚假证件,或用虚伪意思表示,使公司误信而签订劳动合同者;

30.严重违反各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31.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者、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含)以上者;

32.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33.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经济或名誉损失者;

34.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35.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36.参加非法组织者;

37.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它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五条 针对员工违纪行为,公司均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假公济 私、贪污受贿等行为,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作业流程:

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的违纪行为填写《员工违纪行为处理通知单》,安排员工写违纪行为情况说明,即检查或检讨书,将《员工违纪行为处理通知单》和员工的检查或检讨书报行使人力资源管理职能部门,并全力配合其核实员工违纪行为事实;

2.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办法,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给员工发放《员工违纪行为处理通知单》;

3.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违规者的工资扣除额在当月职员工资中扣除,按照月度、季度、年度统计等方式,对职员、部门的违规行为进行汇总记入《员工违纪管理台帐》,并将员工违纪审批文件存档。

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如发现或知道员工的违纪行为,有权直接填写《员工违纪行为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上流程执行违纪管理。

5.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处理的,公司在批准之前应书面通知公司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后执行。

第七条 复议

1.为了防止违纪行为管理处理不当或处理的问题情节与事实不符,允许当事人申诉,在《员工违纪行为处理通知单》发出三天内,当事人如认为事情有出入或处理不当,可向人力资源职能部门的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请求给予重新调查和处理。

2.申诉的复议在每次提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构,但最终裁决权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章 其他

第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修订与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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