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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7-22 00:00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后勤服务总公司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后勤服务总公司领导班子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辽东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后勤服务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后勤服务总公司实行党政协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总支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决定本单位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调整、较大项目安排以及较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总支委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作为会议记录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涉及各实体的重要事项时,所属实体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后勤服务总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可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一至二周在相对固定时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与党总支书记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总经理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其中涉及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的议题,应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总经理、党总支书记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同意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各自相关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参与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除涉密内容以外,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后勤服务总公司内公布和通报,以充分沟通情况,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后勤服务总公司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2. 研究制定后勤服务总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3.结合党政分工及工作实际,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统战工作、信访举报工作,工会、共青团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内部机构及岗位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落实干部的推荐、选聘、考核等工作。

5.研究有关评奖评优、处分处理、职称职级评定、聘期年度考核、津贴福利分配、人才梯队培养、培训学习等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校企合作、服务社会和对外交流工作以及经营工作等重要事项。

7.研究教学、管理、服务育人等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8.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未预算或超预算经费的使用、大额经费使用以及财务信息公开等财务工作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后勤服务总公司全口径范围内招投标、合同签订的宏微观管理以及资产管理和使用工作等重要事项。

10.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涉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1.需要向后勤服务总公司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12.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各实体及机关部门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经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上报办公室。

第十三条 总经理、党总支书记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领导的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意见分歧较大或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确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六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重要人事调整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

第二十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二十一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党总支书记或分管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办公室主任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并征询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五条 发挥后勤服务总公司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质监部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等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加强对党政联席会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决策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党委和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后勤服务总公司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情况的检查,将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未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擅自决策重大事项、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将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辽东后勤服务总公司所属各实体 (机关)。党政职能部门要根据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基本要求,规范各实体 (机关)工作例会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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